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稀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ASSOCIATION OF SHANDONG RARE EARTH INDUSTRY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的,以稀土资源为纽带,以稀土生产及应用的大型企业为核心,由从事稀土行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2011]12号)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组织全省稀土行业团结协作,交流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各项服务和组织、引导、协调、自律,共同促进稀土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稀土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会址:本协会住所在淄博市临淄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稀土行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搜集分析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动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在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和要求,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二、当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任务。依法进行行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参与市场准入、节能减排、扶优汰劣等工作,参与地方或者行业产品标准的制修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开展国内外市场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实现会员单位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行业价格信息交流、新技术推广及应用和先进技术成果的有偿转让,组织和推动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横向联合和相关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战略伙伴合作,促进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
四、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机构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维权方面的服务,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针对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愿望和诉求,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生产总量、产品质量、市场价格、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市场营销、行业形象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安全生产措施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营销秩序。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协助解决在市场竞争中发生的问题,组织会员单位按照市场规律,从生产总量、质量、价格方面调控市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实现互利共赢,促进行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八、编辑出版会刊、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论文集,建立行业网站,及时发布和传播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相关政策法规,交流全行业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市场信息、营销理念、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内外相关的行业资讯,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提升行业及会员单位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能力及水平。
九、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加强业内企业信息化管理、质量管理和战略管理。构建企业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以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体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认证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技术协作平台,促进行业整体技术及装备水平的进步,转变及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十、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稀土企业;稀土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企业;与稀土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四、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一名企业负责人负责有关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简要说明本单位的规模、主要产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领取协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申请入会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两份寄回协会。
四、对符合会员资格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签字,协会盖
章,将批准入会通知书、申请表(一份)寄给会员单位,即为
本协会会员单位。未经批准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保持与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对本单位的重大变更,如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通讯地址以及有关联络人员等应及时通知协会。
六、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七、履行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协会盖章的批准入会通知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 名单;提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会员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 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本协会理事、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设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协会工作,办事公道,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代表理事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领导秘书长和各机构工作;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行业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提出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三、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六、 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七、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7 月 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