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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头条】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详细职责公布(一)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2418

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厅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三)综合司


(四)法规与标准司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六)科技与财务司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八)水生态环境司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


(二十)国际合作司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




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


(一)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二)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各机构主要职责


办公厅

  (一)主要职责


  负责部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部机关日常工作,协调部领导和总工公务活动。拟订部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部机关值班和部领导秘书工作。负责部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组织协调和有部领导出席的专业性会议方案审核与指导,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审核重要文件、公报、文献。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政务信息专报、政务督查、机关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公务接待、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7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厅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部会议计划管理和政务信息等工作。


  2.部长办公室(总值班室)(简称部长办)。承担值班、来访公务接洽、部领导秘书工作,承担部领导及总工公务活动、重要会议活动和部党组会、部务会、部常务会、部领导碰头会、部长专题会等会议的组织协调与会议纪要起草工作,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3.文秘档案处(保密处)(简称文档处)。承担部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使用、机要、保密等管理工作。


  4.政务公开与信息管理处(简称信息处)。承担网络安全、信息化、政务与信息公开、政务大厅协调管理、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电子公文远程传输使用、环境社会风险管理等工作。


  5.研究室。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材料、审核重要文件和讲话材料、开展重大专题调研。


  6.政务督查室(简称督查室)。承担部机关政务督查工作。


  7.信访办公室(保卫处)(简称信访办)。承担部机关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安全保卫、消防、反恐、反间谍,以及部机关印章刻制、工作证件及车证管理、后勤归口联系等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归口管理限批、约谈等涉及党委、政府的有关事项。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归口联系区域督察机构。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3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办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督察宣传、人员库管理、区域督察机构归口联系、地方督察工作指导,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督察一处。承担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相关工作,承担督察法规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拟订以及督察整改情况调度、抽查工作。


  3.督察二处。承担专项督察相关工作,承担限批、约谈等具体实施以及地方相关督察问责结果审核协调工作。


综合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业务综合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海南改革开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以及生态环境部咨询机构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承担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海南改革开放、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相关工作。


  2.生态环境政策处(简称政策处)。承担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政策拟订、“双高”名录及生态环保综合名录编制、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专项工作和生态环境部咨询机构日常工作。


  3.规划区划处(简称规划处)。承担生态环境规划区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4.统计与形势分析处(简称统计处)。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等工作。


  5.计划调度处(简称计调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和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拟订、调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法规与标准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归口管理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发送生态环境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规后评估。指导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部法律顾问和国际公约国内立法配套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标准制订技术规则,承担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制订基础类标准和生态环境基准,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备案。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法规后评估、普法等工作。


  2.法规处。承担立法、合法性审查、法规文件清理等工作。


  3.标准管理处(环境健康处)(简称标准处)。负责标准综合协调和管理、环境健康相关工作。


  4.行政复议处(简称复议处)。负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应诉、法律顾问、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依法行政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机关公务员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驻外人员和出国留学、培训、访问学者选派等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组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面深化改革、职能转变、巡视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全面深化改革组织协调工作。


  2.行政体制改革处(简称体改处)。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组织协调工作。


  3.干部一处。承担机关、应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干部人事工作以及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干部挂职(学习)锻炼、驻外人员选配、国际组织人才推送、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等工作。


  4.干部二处。承担其他部属单位干部人事、地方双管、政绩考核、在京直属单位应届毕业生接收计划审核及指标报批等工作。


  5.干部监督处(巡视处)。承担干部监督、个人事项报告、干部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因公出国(境)政治审查、因私出国(境)审批、巡视组织等工作。


  6.人力资源与培训管理处(简称人才处)。承担人才、培训、劳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管理、行政表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