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6月14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工信部已组织完成《稀土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7月15日。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在稀土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标准中,增加原料溯源性的标志,以便直观地确认相关稀土产品的矿产品来源。
编制说明中特别强调,由于稀土产品的交易有时通过许多中间贸易公司转手,对于稀土产品所使用稀土原料的溯源性具有一定困难,许多稀土企业专家建议取消稀土产品的溯源性。但是,针对目前国内稀土矿存在非法开采且屡禁不止的现象,国家主管部门强烈要求:在稀土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标准中,增加原料溯源性的标志,即要求稀土矿产品、单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单一稀土金属、混合稀土金属的标准化内注明原料矿产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便直观地确认相关稀土产品的矿产品来源的合法性。因此,在本次标准的制定中不能忽略这项条款。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稀土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标准即将成为稀土行业继能耗标准和排污标准后又一强标,其中的意义不言而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